團體標準法規 丨
Group standard regulations
2018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修訂實施,國家鼓勵學會、協會、商會、聯合會、產業技術聯盟等社會團體協調相關市場主體共同制定滿足市場和創新需要的團體標準,由本團體成員約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團體的規定供社會自愿采用。這標志著團體標準的法律地位正式明確,團體標準進入依法規范快速發展階段。新標準法要求,制定團體標準,應當遵循開放、透明、公平的原則,保證各參與主體獲取相關信息,反映各參與主體的共同需求,并應當組織對標準相關事項進行調查分析、實驗、論證。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團體標準的制定進行規范、引導和監督。國家支持在重要行業、戰略性新興產業、關鍵共性技術等領域利用自主創新技術制定團體標準。國家鼓勵社會團體、企業制定高于推薦性標準相關技術要求的團體標準。
團體標準制定程序 丨 Group Standard Setting Procedure
團體標準意義 丨 The significance of group standards
團體標準介紹 丨
Introduction to Group Standards
我國新型標準體系由政府主導制定的標準和市場自主制定的標準構成,稱為“二元標準體系”。其中,團體標準是市場自主制定標準的主要形式。
團體標準是指由學會、協會、商會、聯合會、產業技術聯盟等依法注冊的社會團體,按照自行規定的標準制定程序制定并發布,供本團體會員或按照本團體的規定供社會自愿采用的標準。培育和發展團體標準的目的是激發社會團體制定標準、運用標準的活力,充分發揮市場在標準化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快速響應創新和市場對標準的需求,增加標準的有效供給。
團體標準在發展中以其靈活快速的制定機制,在承擔政府推動產業轉型發展方面發揮著強有力的技術支撐作用,并且通過制定團體標準,可以加強供應鏈上下游企業的聯動,能有效地整合優化上下游產業資源,在全產業鏈、行業交叉領域激發市場主體的活力與協作能力,注重產業核心競爭力的提升。由社會團體自行制定的團體標準能夠快速相應市場需求,標準對象靈活多樣,這種優勢為產業發展提供了廣闊的技術標準制定空間。
國務院印發的《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中提到標準化改革的最終目的是建立政府主導制定的標準與市場自主制定的標準協同發展、協調配套的新型標準體系,健全統一協調、運行高效、政府與市場共治的標準化管理體制,形成政府引導、市場驅動、社會參與、協同推進的標準化工作格局。政府主導制定的標準側重于保基本,市場制定的標準側重于提升競爭力,所以團體標準的發展必然與滿足市場競爭,創新發展的需求,為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提供有效供給,與政府主導制定的標準共同有效支撐,統一市場體系建設,讓標準成為對質量的“硬約束”,推動中國經濟邁向中高端水平。
團體標準制定流程 丨 Group standard development process
團體標準申請 丨 Group standard application
1. 提案并填寫立項申請書
2.標準立項公示
3.擬定標準草案
4.征求意見
5.技術審查
6.報批發布
7.標準復審